-针对幼儿园供餐资质和要求,《规定》明确: 幼儿园原则上应当自主经营、统一管理食堂。幼儿园须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,每餐均有相关负责人与幼儿共同用餐并记录;鼓励建立家长陪餐制度,及时研究反馈家长意见建议。餐食从烧熟到食用间隔不得超过2个小时; 配送必须使用专用、密闭、保温设施,分餐人员要洗手消毒、佩戴口罩。禁止制售冷荤类、冷加工糕点、生食类食品以及四季豆、鲜黄花菜、野生菌、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; 原则上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,确需使用的,必须严格控量并纳入日常管控重点。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都要开展留样,留样食品应当在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。确需委托承包的,必须严格设定遴选条件等; 确需园外供餐的,必须综合评估供餐能力、运输距离等因素,优先选择执行“互联网+明厨亮灶”等智慧化管理的供餐单位。-针对幼儿园有关从业人员素质,《规定》明确: 幼儿园要通过培训、考核,进一步强化相关从业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提升; 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员工职业道德与专业能力培训,提升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辨识、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; 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及从业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。幼儿园食材供应商应近3年内不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; 幼儿园禁止从园外采购散装糕点、汉堡、三明治等食品; 禁止采购、贮存、采用散装食用油、散装食盐。餐饮具原则上运用物理消毒办法,不得使用园外集中消毒单位的复用餐饮具; 鼓励幼儿园设置消毒房,定期展开检测验证。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、供餐单位、添加剂采购运用等信息,主动接受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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